通知公告

作者: 时间:2018-10-29 点击数:

中共兰州理工大学委员会 机关党委

 

兰理工机关党发[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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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机关党委党支部建

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总支、支部:

《兰州理工大学机关党委党支部建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2018年10月19日机关党委委员(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兰州理工大学机关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 

 

 

    兰州理工大学机关党委党支部建设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支部建设,促进机关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贯彻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充分发挥机关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为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兰州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兰州理工大学教师党支部建设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党支部要紧紧围绕学校和部门中心工作,紧密联系本支部实际,以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关键,切实加强党支部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努力实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作用突出的目标,发挥党支部在推动发展、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促进和谐中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构成

第三条  机关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设立党支部要经过机关党委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可分别设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党员人数20人以上的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从有利于党内活动开展的实际出发,可建立党小组,设党小组组长。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要按期换届,对任期将满的支部委员会,机关党委要提前6个月做出安排,党支部提前4个月向机关党委报送书面换届请示。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先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应选人数20%的差额提出候选人,然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按照应选人数等额提出候选人,报机关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机关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机关党委批复。支部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如出现缺额,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选举结果报机关党委备案。

      第七条  机关党委认为有必要时,经过研究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不论是指派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还是补选的支部委员,其任期均至本届支部委员会届满为止。对新建立的党支部,机关党委可临时指定支部书记和委员,经过一段时间,条件具备后,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和书记。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由一年以上正式党龄的部门正职担任,部门正职不够条件的,由够条件的副职担任,有多个副职的,由机关党委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几个部门联合成立的党支部,支部书记由机关党委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干部职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并改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布置党员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加强支部委员会班子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健全支部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六)抓好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

  (二)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认真做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四)制定和落实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做好工作总结,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经常与其他领导交流情况,相互支持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做好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

(六)抓好支部委员自身学习,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加强支部委员会的思想作风建设。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期间,可委托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协助落实支部各项组织制度和有关组织建设的决议;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党员先进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内有关统计、收缴党费、会议记录、组织关系转接、支部换届改选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支部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做好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思想宣传工作的决议;负责安排和落实学习计划,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负责宣传报道支部工作动态和好人好事。

  第十三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和落实机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计划;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本支部的党风、党纪执行情况。

第四章  主要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集体领导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民主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既要做好分管工作,又要对支部的全局负责。

第十五条  “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活动”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全体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教育一般每季度一次,必要时“三会一课”可随时安排。每月相对固定时间,每次确定主题,组织党员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三会一课”要以“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为主要内容,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党支部书记要带头落实讲党课制度,每年至少给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上党课1次。积极推进“支部工作案例”“网上党课”“微党课”等课程建设。

第十六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的主要形式有: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以及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党支部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教育,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党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有关发展党员的问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党支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加强理论学习,交流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并做好相应记录工作。谈心谈话要坦诚相见,既要相互交流思想、沟通工作生活情况,又要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组织生活会每年开展1次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督促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党性不强的党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劝其退党或除名。

第十九条   组织关系转接制度。党员流出流入要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流出(含工作调动)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时间6个月以上的,党支部要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间6个月以内的,党支部要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党员在接纳地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出国出境或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支部,党支部应通过适当方式做好党员外出期间的定期联系和教育管理工作。党员从校内外其它党组织流入(含工作调动),党支部要督促本人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并审查入党档案,档案有问题的要及时向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条  联系帮扶制度。建立机关党委委员联系薄弱党支部制度,党委委员参加党支部活动,督促支部执行“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各项要求,帮助支部加强自身建设。倡导老党员与年轻党员结对子,倡导党员领导干部从思想、工作、生活上指导和帮助一般党员干部成长进步。落实校党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学生班级制度。党员必须密切联系本单位其他职工,主动及时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以及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

第二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身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党总支或机关党委。党支部一般每学期要向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每年要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如遇重要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公示制度。按时按标准收缴党费,严格党费管理和使用。党费收缴由组织委员负责,建立账目、按月上缴、保存收支凭证、定期报告。未设支委会的支部,党费收缴由支部书记指定专人负责。党支部应通过党员大会、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支部党员公示党费收缴情况,并报党总支备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坚持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加强在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群众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党总支和机关党委备案,同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考察。

  (二)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党总支和机关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继续进行教育帮助;同时安排发展对象参加由学校组织部组织的党校培训和其它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四)发展对象通过政治审查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并在党员大会上通报,通报后一周内再无异议,不影响继续发展的,报党总支研究,由党总支报机关党委预审。

  (五)对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报告、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党校培训合格证书等,在党总支审查后报机关党委审批。审批通过后,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七)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支部要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八)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在党总支审查后报机关党委审批;审批通过后,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每年要按要求向党总支和机关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六章 活动载体

第二十七条  开展“党建创新”活动。以党建创新立项为抓手,探索党支部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新趋势、新特点,提出新思路、新举措,积极推进党支部党建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的党支部党建工作新机制。

第二十八条  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党支部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风”的重要批示,整治“四风”新表现和甘肃省委列举的“八种病相”,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作为政治任务扛在肩上,抓小、抓常、抓长,既重视日常教育、监督又重视典型引领、楷模感召,引导党员和干部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形象,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十九条  开展“党员示范岗”活动。组织全体党员开展以“亮身份、亮承诺、亮业绩、当标杆”为主题的“党员示范岗”创建活动,让党员在部门把自己的身份亮出来,在岗位上把良好的形象树起来,在全体职工中把先锋模范作用显出来,带动部门管理水平、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工作业绩不断提高。

第三十条  开展“党员活动日”系列活动。以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组织开展主题研讨、知识竞赛、主题实践、参观交流等“党员活动日”系列活动。

第三十一条  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开阔思路、积极探索,精心设计特色鲜明、党员职工喜闻乐见的活动载体,积极引入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互动式交流媒介,探索开展微党课、在线学习平台等多样化模式,提高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使支部活动更加生动活泼,更能为广大党员、职工所接受。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机关党委书记是机关党支部整体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总支书记在机关党委领导下负责本总支的支部建设工作,支部书记是本支部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要有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阶段工作安排,半年工作小结,年终工作总结,届终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学校下拨的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要严格执行学校党费使用与专项财务报销制度,保证党费使用严肃性。

第三十四条  要严格组织纪律,建立健全党员参加党内活动记录制度,对无故缺席党内活动的党员,要提出严肃批评。要探索建立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第三十五条  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推进支部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要争取重要事项在决定前,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建立党支部工作量化考核评价办法,机关党委每年开展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和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考核结果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党支部评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接受机关党委考核前,应在征求支部党员及其他教职工对支部工作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全面总结支部全年的工作,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党员进行汇报。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着重围绕党支部自身建设情况、党内基层民主开展情况、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情况、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联系群众情况、党费收缴和党支部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党员关心的重要问题等,向党员报告工作。党员要根据党支部报告的工作事项认真开展评议,并填写民主评议表。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的年度工作总结、向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的情况,以及根据机关党委要求对其他专项工作所做的总结,要形成书面材料,按照要求上报党总支和机关党委。考评优秀的作为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经考核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报机关党委审核同意后,切实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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